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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政黨如已依法開立專戶,為支持所屬被罷免之民選公職人員收受政治獻金,符合本法規定。

  • 點閱:5863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8/01/24

內政部107.1.8台內民字第1060093751號函

一、查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第1款規定,政治獻金係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動產、不動產、不相當對價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上開所稱「政治相關活動」之規範意涵,本部前以94年12月6日台內民字第0940008843號函,係指涉及政治行為各面向之相關活動,舉凡競選活動、政治理念之宣傳或其他以直接、間接方法介入政治事務之行為,均屬之。次查同法第5條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並依第10條規定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始得收受,合先敘明。
二、依上開規定,罷免立法委員活動,其性質屬政治活動,所為之募款須受本法規範,政黨如已依法開立專戶,為支持所屬被罷免之民選公職人員收受政治獻金,尚符合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