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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教育部本於職權認定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本身對其董事之產生有最終人事權,並依法務部97年10月1日法政字第0970034424號等3函釋意旨,認該等董事毋庸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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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3/20

法務部104年2月5日法授廉財字第10400305400號函釋

本案經法務部函詢教育部,該部以104年1月27日臺教政(一)字第1040011240號函復略以:「...本部為協助評鑑中心會務運作,推薦部分學者、專家名單作為董事之備選名單,評鑑中心並依捐助章程規定,由前一屆董事會選任本屆董事,所有名單均須經董事會選任,並非無條件同意本部推薦名單,評鑑中心董事會仍可依中心屬性及需求自行選任下屆董事名單...爰評鑑中心董事會對其董事有最終人事權。」準此,教育部既認定高教評鑑基金會本身對其董事之產生有最終人事權,並依法務部97年10月1日法政字第0970034424號函、97年12月1日法政決字第0971118076號函及101年8月21日法廉字第10100306480號函釋意旨,認該等董事毋庸申報財產,則依本部97年12月25日法政決字第0970048718號函及行政院98年1月20日院臺專字第0980000419號函所示:「...至具體個案,是否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攸關事實之認定,應由各該業務主管機關依其選派董事及監察人所依據之法規或業務性質,本於職權認定。」,故本案對於教育部之認定,法務部敬表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