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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如任期銜接,因未中斷其為應申報財產公職 人員之身分,均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所稱「職務異動」,若受理申報機關(構)並未變動,毋須重新辦理就(到)職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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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7/04

法務部88年11月4日法88政字第042760號函釋

1.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公職人員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者,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依此反面解釋,若公職人員因職務異動而受理申報機關(構)未變動者,應可不必重新辦理就(到)職之申報,俾免除申報人一再重覆申報及受理申報機關作業之困擾。
2.本法所稱之公職人員,無論係政務官、縣(市)級以上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或依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其任期屆滿當選連任或相互轉任,如任期銜接,因未中斷其為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之身分,均屬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項所稱「職務異動」,若受理申報機關(構)並未變動,依前開說明,毋須重新辦理就(到)職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