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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公職人員倘具有2種以上應申報財產之職務,其中一職務卸(離)職、解除代理、解除兼任時,如尚有其他應申報財產之職務應毋須辦理前開申報,應俟其喪失最後一職務時始須辦理卸(離)職、解除代理、解除兼任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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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7/24

法務部98年2月27日法政決字第0980007286號函釋

公職人員倘具有2種以上應申報財產之職務,其中一職務卸(離)職、解除代理、解除兼任時,無論數職務間之受理申報機關(構)是否相同,其中一職務卸(離)職、解除代理、解除兼任時,如尚有其他應申報財產之職務,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第2項但書避免重複申報之意旨,應毋須辦理前開申報,應俟其喪失最後一職務時,始須辦理卸(離)職、解除代理、解除兼任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