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報資料查詢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
:::

相關法令及函釋

如同一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之公職人員,免為該年度定期申報,以免同一申報年度內重複申報。應以公職人員申報其財產狀況之基準日期,作為判斷其是否於同一申報年度內已辦理就(到)職申報之判斷標準。

  • 點閱:4485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7/30

法務部102年1月14日法授廉財字第10205000010號函釋

按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壹、一般事項第五點規定:「申報人應申報之財產,一律以申報表所填申報日當日之財產狀況為準、、、」。揆諸前揭規範意旨,在於瞭解申報人到職及在職期間之財產狀況,俾利公眾監督及檢視其財產來源,進而促進人民對政府施政廉能之信賴。惟如同一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則允其免為該年度定期申報,以免同一申報年度內重複申報之煩累。是以,自應以公職人員申報其財產狀況之基準日期,作為判斷其是否於同一申報年度內已辦理就(到)職申報之判斷標準,俾使公眾得以檢視申報義務人各申報年度之財產狀況,以達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作為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