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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應申報結構性商品(包括連動債)(自98.11.1生效)。

  • 點閱:4750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7/30

法務部98年10月21日法政字第0981113261號函釋

1.按「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每項(件)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即應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結構性(型)商品(包括連動債),係指結合固定收益商品(如定期存款或債券)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例如選擇權)之組合形式商品交易,種類包括境外結構性商品、國內銀行與證券商所辦理之結構型商品等。結構性商品既具有一定之經濟價值,自屬前揭「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每項(件)達20萬元,即應申報。又結構性商品無活絡之次級市場或公平市價,其價額計算方式以原始投資金額作為申報標準。
2.本函釋自今(98)年11月1日起生效適用,本部97年10月28日法政決字第0971113655號函與前揭說明相衝突部分,同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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