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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儲蓄型壽險指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之保險契約。

  • 點閱:4918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7/30

法務部103年9月16日法授廉財字第10305031440號函釋

1.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17點規定,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均屬「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而屬應申報之財產項目,其中儲蓄型壽險則指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之保險契約。又所稱「生存保險金」,係指被保險人於屆保險契約約定年限仍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契約約定所給付之保險金。是以,保險契約內容如含有「約定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條件之給付項目」者,如:滿期保險金、生存(還本)保險金、繳費期滿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教育保險金、立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等,即應認定係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除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於貳、個別事項第17點定有明文外,尚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3年8月26日金管保壽字第10300409860號函釋意旨可稽。又保險契約是否具有生存保險金之特性,並不因保險公司依約給付後,保險契約是否因而終止而有別,亦經金管會前揭函文闡釋在案。
2.經查,台端檢附之「○○○終身保險」及「○○○終身壽險」等2筆保險契約影本,均有被保險人如屆滿一定年齡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保險公司即應給付祝壽保險金之契約條款。則據前開金管會函釋意旨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規定,前揭保險契均具有生存保險金之特性而屬儲蓄型壽險,爰請台端依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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