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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建議將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註記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 點閱:489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7/31

法務部102年12月16日法授廉財字第10205036540號函釋

1.旨揭建議案,法務部廉政署業以102年11月22日廉財字第10205034850號函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於文到10日內通知全體申報人,除應誠實申報財產外,並應注意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
2.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下稱填表說明)之附件,因填表說明係屬行政規則,若要修正其附件,亦應依修正行政規則程序辦理。是有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上加註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警語部分,法務部廉政署將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