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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應屬「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 點閱:4693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7/31

法務部92年8月15日法政字第0920033713號函釋

1.按儲蓄互助社非屬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所稱之金融機構,且其社員股金依儲蓄互助社法第九條、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得有保本保息或固定收益之約定,僅得於年度終了分配盈餘,社股金額為每股新台幣一百元,每一社員股金,至多不得超過社股金總額百分之十,故有關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應屬社員權益(淨值科目)範圍,且社員股金不得隨時提領,性質上與銀行存款有別,應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所稱之「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2.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明定「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亦屬「存款」,係依據銀行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同條第二項之規定精神,似與來函所稱「指定用途之共同基金」內涵並非相同。而目前相關法令規定並無「指定用途之共同基金」之用語,如所指係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而言,則其發行之「受益憑證」即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之「有價證券」;如係指信託業法第八條之「共同信託基金」(目前市場上尚未有此產品),因其所發行之「受益證券」係表彰持有人所得享有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權之證券,亦應申報於「有價證券」之財產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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