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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停職期間毋庸申報財產或將財產辦理強制信託,嗣復職後3個月內,辦理財產就(到)職申報及強制信託申報。

  • 點閱:4865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7/31

法務部98年2月20日法政字第0970046892號函釋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直轄市長及縣(市)長,若按照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停職時,於停職期間既未執行職務,自毋庸依法申報財產或將財產辦理強制信託。然如其嗣後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2項規定復職,則考量「復職」與「就(到)職」之財產申報態樣較為類似,應得比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第1項及第7條第1項規定,於復職後3個月內,辦理財產申報及強制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