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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因案逃匿致無法如期辦理財產申報,核屬可歸責於申報人之事由,不得以此解免或延遲其辦理申報之義務,並應視其逾期情節之輕重,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12條第3項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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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8/01

法務部102年10月30日法授廉財字第10205029510號函釋

來文所稱申報人因案逃匿致無法如期辦理卸(離)職申報之情形,核屬可歸責於申報人之事由,與因病住院或在監執行等正當(法定)事由致無法如期辦理申報者尚屬有別。且該申報人破壞法律秩序情節重大,難認此等情形係屬正當(法定)事由,否則將造成申報人得以非法手段規避本法之規定。是以,不得以此解免或延遲其辦理卸(離)職申報之義務,並應視其逾期情節之輕重,依本法第12條第3項規定處以罰鍰,方符本法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