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申報資料查詢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
政獻行事曆
政治獻金網路申報
:::

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公職人員喪失信託身分,仍有其他非信託但應申報之職務,則自信託身分卸(離)職起,可免予信託。

  • 點閱:4753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8/01

法務部98年2月27日法政決字第0980007286號函釋

公職人員倘具有2種以上應申報財產之職務,如其中一職務卸(離)職後,致公職人員喪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所定應強制信託之身分者,雖其仍有其他應申報職務,而毋須辦理卸(離)職申報,惟其既已無強制信託義務,故自該職務卸(離)職起,可免予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