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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若具信託身分,於就(到)職、代理或兼任申報期間卸(離)職,為避免造成申報人不必要之金錢負擔,無庸辦理信託財產申報。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8/23
法務部103年10月30日法授廉財字第10305039010號函釋
申報人如代理應向監察院申報並須辦理信託財產申報之職務,同時該申報人另有應向政風機關(構)申報之職務,遇有上開情形時,因該申報人已毋庸向監察院辦理代理及解除代理申報,如要求其仍應辦理信託財產申報,再立即免除該申報義務,似無實益,亦造成申報人不必要之金錢負擔,是遇有此種情形時,該申報人應毋庸辦理信託財產申報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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