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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於同一受理申報機關,若新職務具強制信託義務,仍應辦理信託申報。

  • 點閱:5372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8/23

法務部98年2月27日法政決字第0980007286號釋

如新職務係具強制信託義務者,仍應於新職務就(到)職後3個月內,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7條辦理信託,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檢附公職人員信託財產申報表及相關資料,向監察院辦理信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