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98年2月27日法政決字第0980007286號釋如新職務係具強制信託義務者,仍應於新職務就(到)職後3個月內,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7條辦理信託,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檢附公職人員信託財產申報表及相關資料,向監察院辦理信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