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上一頁
案例專區
鄉長僱用關係人擔任鄉立托兒所臨時人員案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2018/10/29
案例
某鄉公所鄉長A僱用其女B擔任鄉立托兒所之臨時人員,未予迴避,違反本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規定,經監察院裁處罰鍰。
解析:
A為鄉長,具有僱用鄉立托兒所之臨時人員之職權,則A於該公所僱用其關係人B為鄉立托兒所之臨時人員過程,未予迴避,使B獲有非財產上利益,違反本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規定。
-
回頁首
-
回上一頁
- lp.xsl:CommonLpForCus,cp.xs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