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校長要求學校提供宿舍供其使用案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2018/10/29
案例
某國立大學校長A明知該校卸任校長禮遇辦法尚未通過實施,在無「遷出校長職務宿舍後,學校須優先分配宿舍」要件下,仍指示所屬提供學人宿舍供使用,且未依規定繳納宿舍費用,違反本法第7條規定,經監察院裁處罰鍰。
解析:
A為某國立大學校長,明知其卸任校長職務後,如未能獲得學校依禮遇辦法優先提供宿舍使用,欲依宿舍管理辦法申請,必不符申請借用學人宿舍,爰利用其校長之身分,並假借禮遇辦法之理由,指示所屬提供學人宿舍供其使用,且未依規定繳納宿舍費用,顯有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財產上利益,違反本法第7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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