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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指每筆新臺幣一萬元。同一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新臺幣十萬元。

  • 點閱:2331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2018/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