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 點閱:13148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6/13

法務部97年9月24日法政決字第0971113914號函

司法警察主管人員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專員兼分隊長雖係本法所稱司法警察主管人員,理應申報財產,然因該分隊長調派擔任國境鑑識隊非主管職務,並未實際從事司法警察主管人員職務,依法自無庸申報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