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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2/15

法務部97年10月15日政財字第0971115559號函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應申報財產。依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編制表,部主任、科主任係由師(二)級以上之相關醫事人員兼任,惟由於師(二)級係相當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尚未達簡任第十職等,故仍應俟該等醫事人員取得師(一)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後,始具財產申報義務。

(按法務部99年1月14日法政決字第0991100149號函函釋意旨,原法務部政風司97年10月15日政財字第0971115559號函函釋意旨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