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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 點閱:13073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2016/12/01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民字第0970166761號
發文日期:民國 97 年 10 月 9 日
受 文 者: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
 

主 旨:貴辦公室所詢民眾或團體遞送推動或廢止法律或政策之文書是否適用遊說法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委員國會辦公室97年10月7日97英字第 08100701號函。
    二、查遊說法第2條第1項有關「遊說」之定義,係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依上開規定,遊說者主觀上須具有影響被遊說者之意圖,始構成遊說行為。是以,本案知僅屬單純遞送推動或廢止法律或政策之文書,毋須適用遊說法;至如在上開行為之外,尚有其他有計畫性、目的性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決定之行為,則屬遊說行為,須適用遊說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