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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政風司93.4.12政財字第0931105869號函
(二)本法第9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特定機關交易,條文例示型態有買賣、租賃、承攬等互蒙其利之對價性契約。 貴府擬辦理之長青槌球招標案,得標者之權利義務為何,能否取得報酬或利益,如不具對價性時,則非本法第9條禁止之列。 (三)依地方制度法第36條,第48條第2項規定,縣議會得議決縣預算或縣政府提案事項,或審議縣決算之審核報告,縣議員於議會開會時有向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質詢,且為達有效遏止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之立法意旨,避免縣議員利用前述權力,迫使縣政府曲從與其本人或關係人從事交易,縣政府對縣議員而言應屬本法第9條所稱受其監督之機關,是倘縣議員任負責人之某縣某鄉槌球推廣協會為營利事業,系爭招標案具對價性時,則該協會不得參與競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