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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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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7

內政部93.11.12台內民字第0930009443號函

政治獻金法第12條參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禁止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以發行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式,募集政治獻金,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上開對象違法發行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募集政治獻金,影響金融秩序。上開其他「有價證券」範圍,參照本法立法意旨及現行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應係指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有關募款相關集會之餐券、入場券自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