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93.11.15台內民字第0930009408號函政治獻金法第5條對於得收受政治獻金之個人或團體,明定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有關財團法人或政黨、政治團體以外之公益性社團法人,因非屬上開得收受政治獻金之對象,如收受政治獻金,自有違法律規定。惟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本得依民法等相關規定接受捐贈或募捐,此部分允宜與政治獻金有所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