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94.2.16台內民字第09400603912號函政治獻金法對於政治獻金之捐贈,於移轉權利後得否撤銷,並無明文規定。其為違法之捐贈,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第16條第3項已明文規定應於收受後一定期間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不得撤銷;惟如係合法之捐贈,於符合民法規定要件情形下,自得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