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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6/14

法務部97年11月10日法政決字第0971116700號函

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下稱本標準)第18條規定,本款所稱環保稽查人員,指「專責承辦」各類污染稽查等業務之人員,亦即其日常公務係以辦理列管污染源或公害不定期稽查為主者。貴縣鄉鎮市公所之環保課或清潔隊業務內容,包括垃圾清運、資源回收、廢棄物處理、違規廣告物取締與拆除、亂倒廢棄物告發等業務,應不屬上開規定所稱專責承辦各類污染稽查等業務之人員,是該等主管人員無須依本法第2條第1項12款規定申報財產。然如認其職務性質特殊,仍得依據同項第13款規定,依法核定其申報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