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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4/10

法務部政風司97年11月19日政財字第0971117541號函

貴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科長之業務職掌係汽車運輸業營運管理、公路監理及裁罰業務督導等業務,而該科2位股長係分別負責公路監理裁罰及汽車運輸業營運管理之相關業務,均屬上開規定之公路監理主管人員,應依法申報財產。至該科另1股長負責船舶、纜車、捷運及輕軌業務之督導,及綜合性業務及重大案之研擬等,因非屬公路監理業務之範圍,故毋庸申報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