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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點閱:11908
  • 資料來源:監察院
  • 日期:2009/11/25

解析:
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為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銀行房屋貸款或信用貸款性質上屬於債務,依法應予申報,另尚不得以不知或誤解法令為卸責之理由,其未申報核屬申報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