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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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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7

內政部94.7.6台內民字第0940005627號函

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1項明定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有賸餘,得留供:一、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二、捐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三、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四、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上開對於擬參選人賸餘政治獻金之用途為特別之規定,其立法原意並無限制其支用額度之意。擬參選人如擬將賸餘之政治獻金依上開第2款或第3款進行捐贈,尚無額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