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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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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7

內政部96.3.27台內民字第0960042482號函

1.獨資或合夥事業有無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規定之適用?
  依經濟部93年12月23日經商字第09300634630號函略以:「…依商業會計準則第26條規定,保留盈餘或累計虧損係指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至盈餘分配或彌補虧損,依公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須經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列帳。…」;復依財政部96年3月9日台財字第09604508230號函略以:「…本部82年1月27日台財稅字第810588942號函准法務部81年12月24日法81律19253號函略以,『保留盈餘』僅適用於公司組織,而獨資、合夥則似無『保留盈餘』之問題。故依所得稅法之規定,獨資或合夥之營利事業,尚不發生累積盈餘或虧損問題。」為避免政治獻金法與公司法、商業會計準則及所得稅法產生扞格,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所稱營利事業,係專指公司組織而言,獨資或合夥之事業不包括在內。
2.有關政治獻金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營利事業」之範圍,獨資或合夥事業如何適用?
  依財政部96年3月9日台財字第09604508230號函略以,「依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惟個人以獨資或數人合夥方式經營之事務所、醫院、診所或補習班,尚非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暨政治獻金法第15條、第16條所稱之營利事業。依本部94年7月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3330號函規定,渠等依政治獻金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捐贈時,應以『個人』名義為之,並得依該法第17條規定,申報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為避免政治獻金法與所得稅法適用上產生扞格,獨資或合夥事業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所為之捐贈,請參照財政部上開函釋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