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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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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6

內政部96.9.12台內民字第09601422621號函

1.按政治獻金法第1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為超過新臺幣1萬元之匿名捐贈。超過新臺幣10萬元以上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銀行匯款為之。」依上開規定,本法除限制不得藉本人以外名義捐贈,或匿名為一定數額之政治獻金捐贈外,就捐贈方式而言,僅限制超過新臺幣10萬元之現金捐贈,應由支票或經由郵局、銀行匯款為之;至於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現金捐贈,並無捐贈方式之限制。是以,如受贈者經由網路銀行轉帳、ATM轉帳、依語音進行定額轉帳等方式,或透過代收機制如信用卡刷卡(包括刷卡機、傳真、電話、線上)、便利商店代收等方式,收受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政治獻金,並要求捐贈者提供身分資料,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
2.至透過手機直撥方式收受捐款一節,查政治獻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 15日內存入專戶;同法第11條規定,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依選舉種類自各該公職任期屆滿前1年至4個月起不等,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按手機直撥捐款之程序,係捐贈者先透過手機撥號之動作表達捐款意願,俟捐款者收到電話費帳單並繳費後,再由電信業者將收到之款項及手機號碼申請人之身分資料提供受贈者,始完成捐款。由於捐贈者自表達捐款意願至完成繳費時間較長(約2個月),且易發生捐款者與手機號碼申請者不同之情形,為避免捐款、收受捐款之時點及捐款者身分等問題產生實務上認定之疑義,爰不允此種捐款方式。
3.另本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15日內存入專戶,於使用信用卡刷卡方式之情形,其收受之認定時點,係以捐贈者刷卡日或提供信用卡號之日為準;於便利商店代收之情形,則係以捐款者付款日為準。故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如透過上開機制收受政治獻金,應儘速與銀行、便利商店完成結款,並請銀行、便利商店於15日內將款項直接匯入政治獻金專戶。至於捐贈的機制,擬參選人應將其設定為符合政治獻金法第11條收受期間及第18條第4項詳細資料規定,例如繳款單、捐款單、網頁設計均應設定期限、受贈者應留存捐款者身分資料,以免誤收捐款或收受超額匿名捐贈之情形發生。
4.內政部95年5月3日台內民字第0950071135號函,與本函解釋不符部分,停止適用。

註:內政部95年5月3日台內民字第0950071135號規定:
按政治獻金法第1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為超過新臺幣1萬元之匿名捐贈。超過新臺幣10萬元以上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銀行匯款為之。」依上開規定,本法除限制不得藉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匿名為一定數額之政治獻金捐贈外,就捐贈方式而言,僅限制超過新臺幣10萬元之現金捐贈,應由支票或經由郵局、銀行匯款為之;至於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現金捐贈,並無捐贈方式之限制。是以,如捐贈者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捐贈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政治獻金,由其本人帳戶直接轉帳受贈者政治獻金專戶,並主動告知受贈者其身分,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惟經由上開方式捐贈,除捐贈者主動告知受贈者其身分外,受贈者尚難以確認捐贈者身分。一旦受贈者無從確認捐贈者身分,且該筆捐贈超過新臺幣 1萬元,該筆捐贈將視為匿名捐贈處理,亦即,受贈者必須將整筆捐贈辦理繳庫;捐贈者並按其捐贈之金額處2倍之罰鍰。因此,如擬參選人欲設置媒介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收受政治獻金,應要求捐贈者提供身分資料,或限制其匿名捐贈總額在新臺幣1萬元以下,以免違法。
至所詢以線上刷卡扣款或手機直撥,依語音指示進行定額捐款等方式收受政治獻金有無違反政治獻金法第10條第3項制定目的一節,查政治獻金法第13條前段規定,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另同法第5條規定:「個人或團體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同法第10條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專戶,專戶以一個為限,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15日內存入專戶。其立法意旨係為易於查明收受政治獻金之團體或個人之資金收支運用情形,故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於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後,應於限期內存入該專戶,且專戶以一個為限,以利查核、管理。基此,如允擬參選人以線上刷卡扣款或手機捐款方式收受政治獻金,經由捐贈者及擬參選人以外之第三人代收,再行存入專戶,無異同意第三人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並自行設置帳戶代為收受政治獻金,自有違政治獻金法第5條規定、第13條規定及設立專戶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