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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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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5

內政部96.12.17台內民字第0960192044號函

按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捐贈之政治獻金,合先敍明。至若廠商與受教育部補助之私立大學訂有公共工程契約時,則該廠商是否有上開條文之適用疑義一節,依來函附件中決標公告觀之,本案招標機關為「私立00科技大學」,係屬私立大學,並非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所稱政府機關(構),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該得標廠商之政治獻金,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