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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5

內政部97.3.6台內民字第0970039669號函

按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立法意旨係在避免外國人民以政治獻金方式,間接操控或影響國內政治人物或團體,而危及國家安全,茲參酌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2項規定:「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考量母公司與子公司間存在控制與從屬關係,母公司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子公司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為貫徹政治獻金法立法目的,避免外國人民藉層層轉投資方式,刻意規避上開法律,達到影響我國政局目的,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主要成員」之範圍,包含由「主要成員」為外國法人之本國公司,其轉投資成立另一家本國公司時,擔任該公司之董事長職務,或佔其董事、監察人等職務總名額超過半數或其股東權過半數為該本國公司之情形。

註: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主要成員」之範圍,內政部前以96年5月10日台內民字第0960075452號函釋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