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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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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5

內政部98.3.6台內民字第0980035310號函

一、本法第15條規定政治獻金返還期間如何計算乙節:查本法第15條第1項明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負有查證之義務,除有不得返還之情事外,餘均得於收受後1個月內返還。同法第7條第4項則明定,受贈者對於相關機關未建置於機關網站之資料,得以書面請求查詢。為應書面查詢所需作業實際需要,並為兼顧受贈者之權益,有關本法第15條第1項收受後1個月內返還期間之計算,得將機關查詢期間予以扣除後計算之。
二、有關營利事業前1年度財務報表尚未提出前之捐贈,受贈者如何查證及適用返還期間規定乙節:查本法第7條第2項規定,累積虧損營利事業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1年度財務報表為準。次查,商業會計法第65條規定,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1個半月。同法第66條規定,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財務報表;上開「商業」依該法第2條規定,係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參照上開商業會計法規定,考量營利事業若於年度初期捐贈,確有可能因其前1年度報表尚未結帳致受贈者無從查證,為避免影響受贈者收受獻金之權利,對於此類捐贈,有關本法第15條第1項返還期間之計算,得自該營利事業前1年度財務報表結算提出後始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