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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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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10/24

內政部98. 7. 14台內民字第0980128248號令

一、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致未辦理公職人員改選,係為配合國家整體國土規劃及地方制度改革重大政策,並依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1規定辦理之措施。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3項所定「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之情形,乃指擬參選人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參加政府依法辦理選舉而登記為候選人,與擬參選人因政府未辦理選舉致無法參選登記為候選人之情形,尚屬有別。惟考量既未辦理改選,擬參選人已無收受政治獻金挹注政治或競選活動之理由,參照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3項有關停止收受政治獻金及申報收支情形規定,自本部發布改制計畫之日起,擬參選人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於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會計報告書。
二、基於因法律修正致未辦理改選,係為增進公共利益,非可歸責於擬參選人,且非捐贈者及擬參選人事先可預期,為保障捐贈者及受贈者之權益,有關賸餘政治獻金之處理,得於本部發布改制計畫之日起一個月內返還捐贈者,有關返還方式、已開立收據之作廢及相關程序,參照政治獻金法第15條相關規定辦理;逾期或不能返還者,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