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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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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5

內政部100.5.16台內民字第1000079876號函

關本法第2條第1款所稱「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規範意涵,本部前已審酌本法立法目的、過程及結果,並以本部 94年12月6日台内民字第0940008843號函、98年8月25日台内民字第0980150112號函2度函復貴秘書長有案。至大院徵詢學者專家意見,有關學者專家所提本法「其他政治相 關活動」概念,若解釋包括涉及政治行為各面向之相關活動,可能過於廣泛,恐迫使所有單一社會議題的團體需政黨化,造成泛政黨化現象,又如欲維持採廣義之認定,則本法第5條得收受政治獻金之主體應予以擴大,並分類規範等意見,本部予以尊重。又查本法第33條規定,依本法所處之行政罰,由大院處罰之,有關個案是否有本法第2條第1款「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適用,請大院本諸權責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