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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2016/01/30

法務部93.5.19法政字第0931106612號函

  按「不溯及既往」原則,通常僅就法律制定或公布方有其適用,庶免法律效力及於前已發生之行為,致惡化當事人地位,行政機關之釋示則不與焉。本部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法政字第○九二○○三九四五一號函釋「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之聘僱仍應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其他人事措施範疇」,僅係對該法「其他人事措施」所為補充性解釋,本不具創設效力,非謂自該函釋起機關首長聘僱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始有該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