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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2016/02/23

法務部93.6.10法政決字第0930019600號函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五條所稱之利益衝突,係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又同法第六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即由校長聘任,此際校長對任用與否如已無裁量餘地,則校長行使聘任程序已難謂直接或間接使經審查通過之教師獲取利益,依首開規定,即不構成利益衝突,自無應否迴避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