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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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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7/31

法務部97年10月17日法政決字第0971115118號函

1.按申報人以融資融券方式買進有價證券,因其分別具有價證券、債權、債務等性質,應予申報,申報方式如下:
(1)申報人以融資方式買進有價證券者,該有價證券應申報於有價證券欄,融資金額則申報於債務欄。
(2)申報人以融券方式賣出有價證券者,因該有價證券非本法所定之債務,申報於備註欄即可。惟融券保證金及融券賣出價款扣減證券交易稅、融券手續費及證券商手續費之餘額,屬申報人對授信機構之債權,仍應申報於債權欄。
2.就融資融券資料之查詢方式,說明如下:
(1)各政風機構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公職人員財產資料時,敘明查詢資料包含融資融券,該公司即可依指定函詢資料回復。
(2)授信機構融資予申報人之金額或因融券擔保所產生之融券保證金及融券賣出價款經扣減證券交易稅、融券手續費及證券商手續費之餘額需分向各融資融券之授信機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