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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2/18

法務部政風司97年11月27日政財字第0971118073號函

按公職人員就(到)職在本法修正施行前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公職人員倘在新法申報期間內卸離職,且未再任應申報財產之新職者,如新法申報與卸(離)職申報均須辦理,將造成在短期內重複申報2次之困擾,故應比照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5項規定,於新法申報期間內喪失申報身分者,則可於新法申報及卸(離)職申報2者擇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