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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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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2/19

法務部99年4月26日法政字第0999015356號函

本法第8條規定之變動申報,應以所有權之變動為基準,舉凡有關「自願性財產變動」,如上市(櫃)股票買賣、不動產買賣、贈與、繼承等,固屬變動申報範圍,而「非自願性財產變動」,如上市(櫃)股票配股、增減資換股等,因涉及所有權變動,亦應為變動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