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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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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5

內政部99.7.21 台內民字第0990146087號函

政治獻金法第25條規定應處有期徒刑案件,移送機關有無自行判斷犯罪嫌疑人已否盡查詢義務,並據以決定是否移送司法機關偵審之權限疑義,因事涉刑事訴訟法之適用,經函詢法務部,該部以99年7月13日法檢字第0999027790號函復略以,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至上開法律所稱「犯罪嫌疑」之涵義與範圍,依該法條文不同而要求有不同的「嫌疑門檻」。該法第228條、第240條、第241條之「犯罪嫌疑」,是指開始偵查的嫌疑門檻,學說上稱為「簡單的開始嫌疑」,只要有事實上的根據,依照一般刑事犯罪偵查經驗判斷可能涉及刑事案件者,即為已足。故擬參選人如有政治獻金法第25條第1項之情形者,應可認為具刑事訴訟法第241條之「犯罪嫌疑」,至於擬參選人有無盡查詢義務,而有政治獻金法第25條第3項之適用,係屬刑事案件之個案判斷,依照現制,均應由檢察官或法院判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