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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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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監察院
  • 日期:2010/12/06

解析:○○縣議會議員○○○申報96年定期財產,漏未申報其配偶○○銀行帳戶存款2,019萬餘元、有價證券113萬餘元,申報人陳述意見稱配偶忽略而未告知云云。經查,本筆存款及有價證券金額非微,其依法本應核實詳查本人及配偶之財產據以申報,當不得以「配偶所持財產狀態乃渠所不知」為詞卸責,其怠於查詢確認存款金額致未申報,具有預見可能申報不實仍率然申報之間接故意,故未申報該筆存款,核屬故意申報不實。處罰鍰新台幣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