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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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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監察院
  • 日期:2010/12/06

解析:○○院委員○○○申報97年財產,未申報其配偶10筆存款計455萬餘元,申報人陳述意見稱因基於女男平權及長期信賴尊重關係,歷來皆由配偶主動提示財產資料憑辦,但配偶因誤認應申報之存款「總額」,係指「各別帳戶」存款之「總餘額」,且一時不查而誤將送件日錯認為申報基準日,是以誤認所有帳戶之存款餘額皆未達100萬元而未予申報,實出於其禁止認識錯誤與事實誤認之過失,實不可預見,申報人主觀上絕無申報不實之直接或間接故意云云。經查,申報人財產申報文書皆由服務處人員辦理,且配偶之財產資料係由配偶提示憑辦等節,查渠申報財產之義務,並不因委由他人代辦而移轉,且申報之法律效果仍歸於渠本人;故渠應自行確認是否正確申報,不得以助手之錯誤作為免罰之理由。致誤認所有帳戶之存款餘額皆未達100萬元,而未予申報,申報人自應詳閱相關規定,俾便正確完成申報;設若開立多個存款帳戶,使每帳戶餘額皆低於100萬元,即可免除申報存款之義務,則本法之規定形同具文。核屬故意申報不實。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