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析

  • 點閱:13128
  • 資料來源:監察院
  • 日期:2016/06/07

解析:○○縣○○鄉民代表會副主席○○○申報97年財產,漏未申報其與○○○君之債務1筆600萬元、溢報於○○銀行房貸1筆70萬元,合計670萬元。申報人陳述意見稱因誤認債務係向銀行借貸方為債務,所以沒有填報私人借貸金額,至於與○○銀行房貸,係由女兒協助處理,因未及時提供資訊而導致溢報云云。經查,申報人稱其誤認向銀行借貸者方為債務,此與一般社會通念相距甚遠,且申報人年已六十餘,並擔任鄉民代表數屆,具備一定社會歷練與經驗,故其稱誤解債務一詞之意義,尚難認為真實,申報人未詳加查證相關債務即率予申報,實已預見自己之申報資料可能不正確,應認定為故意申報不實。處罰鍰新台幣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