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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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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5

內政部99.11.19台內民字第09902032096號函

查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4項規定,為利受贈者查證所收受獻金,是否符合第1項規定,相關機關應將相關資料建置於機關網站,以供查詢;未建置之資料,受贈者得以書面請求查詢,受請求之機關,不得拒絕。次查,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受贈者收受政治獻金,應查證是否符合第7條第1項規定;其不符合者,除不符合第7條第1項第7款至第9款規定者不得返還外,餘均得於收受後1個月內將政治獻金之一部或全部返還,……。依上開規定,政治獻金受贈者於「收受政治獻金後」負有查證義務,而相關機關之受理查詢,則是為應受贈者查證「所收受獻金」是否符合規定需要,爰本法第7條第4項受理查詢規定,於政治獻金「收受後」始有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