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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7/04

法務部99年12月23日法政字第0991114817號書函
(依據法務部102.03.05法廉字第10205006040號函停止適用)

1.臺北市及高雄市議會議員既於99年12月24日任期屆滿,即應辦理卸(離)職申報;倘連任者,則應辦理就(到)職申報而免卸(離)職申報,本部99年11月3日法政字第0999046106號函釋意旨參照。
2.貴府市長及一級機關政務首長既於本(99)年12月24日任期屆滿,即應辦理卸(離)職申報;倘連任者,則應辦理就(到)職申報而免卸(離)職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