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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2/22

法務部99年12月23日法政字第0999052348號函

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依法交付信託之國內上市(櫃)股票,其財產所有權既已移轉予受託人,如有配股、增減資或換股情形,仍應由受託人依信託目的及信託契約內容,管理或處分該等財產,要非屬委託人另取得或其財產成為應信託財產之情形,自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第3項新增信託財產申報規定之適用;惟依同條第5項所定,是類人員於每年定期申報或卸(離)職申報時,仍應據實申報前開有價證券之股數及價額,方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