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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2/23

法務部100年3月18日法政字第1000006242號函

申報人配偶既於定期申報前死亡,其配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於死亡時(繼承開始時)即由繼承人承受,且不得事先拋棄(民法第1147、1148、1174條參照)。倘申報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為繼承人時,其因繼承而增加之財產(包括積極及消極財產)又符合變動申報之情形,即應為變動申報,已可達到揭露財產變動情形之目的,且可避免增加申報人困擾,自無庸填報其配偶於死亡前之財產變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