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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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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5

內政部101.8.29台內密源民字第1010275923號函

查政治獻金法第23條第1項明定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有賸餘,得留供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捐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等用途使用。依上開規定,有關擬參選人領取之賸餘政治獻金,其支用之用途,應以上開法條所列之用途為限,尚不得移作投資或營利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