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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5

行政院主計總處101.10.29主預督字第1010102328號函

一、查民選行政首長雖得以自有資金支付原未編預算或經審議刪減預算或已編預算不敷支應之公務費用,惟基於政府相關預算籌編及審議規範之適用範圍,包括政府在未來一個會計年度內所有與財務具有相關性之作為,包括各項收入、支出,與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及未來承諾之授權等。爰本案倘可能衍生嗣後政府相關費用之增加,因已涉及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仍應受政府相關規範限制。
二、復以案內所提民選首長公務車輛購置為例,為避免類此超標準購置較大馬力車輛,致衍生後續相關費用(如維護費、修理費、油料費、牌照稅等)問題,本總處(原行政院主計處)前以95年3月14日函各縣市政府略以,即使首長願意自付超過編列基準之車款及其後續相關經費,仍屬不宜,爰各級首長購置座車仍應於規定編列標準範圍內辦理在案。